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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构建*(6)

来源: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28 20: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7.涉及中医药对外交流的法规。 这次新冠疫情在世界各国迅速蔓延,中国及时派出了外援专家组,把中医药带到了这些国家,取得了良好的疗效。现在许多

7.涉及中医药对外交流的法规。

这次新冠疫情在世界各国迅速蔓延,中国及时派出了外援专家组,把中医药带到了这些国家,取得了良好的疗效。现在许多国家都在抢购中药进行预防或治疗,世界对中医药予以广泛认可。我们要加快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也需要制定这方面的法规作为保障。

8.涉及民族医药特别是土家族医药的法规。

土家族是湖北省的主要少数民族,其民族医药历史悠久,现在却面临着失传的危险。采取措施挽救、保留及发扬土家医药是振兴民族医药的必要举措,对保护土家族医药进行相关立法也是目前构建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重要任务。

五、结语

湖北省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其根本目的是为该区域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这个法规体系应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湖北省中医药事业的继续发展,这个体系应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

注释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②参见《关于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的通知》,其具体要求是:第一,要高度重视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把做好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作为依法支持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中医药法》为纲,加快建立健全地方性中医药法规及相关制度,推动地方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认真抓好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制度制修订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当地立法部门依据《中医药法》制定或修订中医药地方性法规,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第三,切实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可见,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是实施《中医药法》的抓手。

③参见《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六条: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政府设置的独立的中医医院或中医门诊部不得少于一所;并规定综合医院应当开设中医科室,并设置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中医急诊。

④参见《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⑤参见《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第五条:培养既具有战略思维和组织才干,又具有深厚的中医药理论功底,能把握中医药发展规律,掌握现代科学研究方法的中医药研究型学术带头人,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性思维、学术技术精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和治未病等方面具有显著工作绩效和能力、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新一代中医药学科综合型、创新型人才。

⑥参见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岭南中药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发布。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建立健全中西医协作机制的通知[EB/OL].(2020-2-12)[2020-5-17].http://www.xin?/health/2020-02/12/c_.htm.

[2]张永超.“坐堂医”开禁?深圳中药店首尝螃蟹![N]医药经济报,2006-08-30.

[3][4]张博源.中医药地方立法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建设[J].地方立法研究,2018(2):114-126.

[5]陈冰.《中医药法》颁行背景下的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浅析[J].医学与法学,2017(5):53-56.

2020年1月份,湖北省武汉市暴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中医药的疗效可谓大放异彩:不仅使轻症新冠肺炎患者的病情得以好转,而且也大大改善了危重患者的症状,挽救了大量患者的生命,取得了较好的疗效,遏制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国家对中医药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国家卫健委和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所有的医院在诊治新冠肺炎患者时应有中医药参与治疗[1]。事实证明:中医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千百年来一直护佑着中华民族,使华夏子民得以生生不息。中医药应当得到更大程度的重视,而以立法形式引导中医药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途径。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地方层面来讲,此时加强中医药立法既是回应人民群众的心声,也是契合中医药自身发展的要求。2016年12月,我国通过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中医药国家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标志着中医药事业进入了法治化发展的新时代,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医药法》是中医药领域法制发展的“母法”,规定了中医药发展的方针、原则和总体的管理制度等,统领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而其要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则还需要从两个维度展开:第一是需要有一系列规范中医药发展的法规规章等,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的规定,从而形成中医药法规体系;第二是还需要地方性立法对之予以进一步落实。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当结合本地区的特色,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和原则,逐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体系。本文拟就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构建进行探讨。一、湖北省中医药地方立法的概况近几年来,湖北省政府相继出台系列文件,推进中医药地方立法的发展:早在2016年,就出台了《湖北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中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保障措施第一项规定为“健全中医药法规体系”,要求及时修订《湖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为促进中医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2017年,出台《湖北省中医药“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湖北省发展中医药的主要目标、主要指标以及重点任务;2018年6月,发布《湖北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中医药法治化建设、颁布《湖北省中医药条例》。2019年7月,湖北省人大发布了《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这意味着湖北省完成了地方性中医药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较少,所以后续还要进行一系列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二、构建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法理、政策依据及现实需要(一)构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法理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多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有机法律规范体系,地方性法规在该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关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范围,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制定:一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的事项①。在行政法领域,国家有些法律制定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常都会据其规定而结合本地方实际,制定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法律部门划分上来看属于行政性法律;而地方性中医药法规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医药法》的规定而结合各地方的中医药发展情况,所制定的适用于各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可以就地方性中医药管理事务,在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自行制定相关规则。在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通过立法来推动社会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是一条可行之道,也是必然选择。促进湖北省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当走依法治理的道路来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通过发挥法规的引领、评价、教育、预测乃至于强制性的规范作用,达到推动湖北省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社会作用。“国家中医药法规体系”,是一个以《中医药法》为基本法、包含一系列有着内在联系的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而“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体系”,则是地方立法机关以地方性中医药条例为核心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所制定的一系列地方性中医药规范的总称。要真正落实《中医药法》的规定,须将中医药发展的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规范体系。(二)构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政策依据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标志着发展中医药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该《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法律体系和中医药管理体制。依据该纲要而制定的《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推进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中第一项举措就是健全中医药法律体系。2015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完善中医药政策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提出要深入研究中医药法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建立系统完整的与中医药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2016年7月,又在《关于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形成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中医药专门法律为核心、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系统完善的中医药法律体系。2017年7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认真抓好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修订工作。②(三)构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发展地方中医药事业的现实需要1.构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有利于引导和巩固中医药的发展成果。最近这几年,湖北省中医药发展较为迅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建立了“六位一体”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保健、产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公立医院的数量有所增加,县级以上中医医院的服务条件和就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综合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建立了多个区域性中医预防保健中心,积极向社会提供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湖北省实施的中医药法规和政策紧密相关,而修改前的《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即是这些发展举措的法律依据。为了更好地巩固这些发展成果,需要对已有的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包括将其中的成果、经验加以提炼、升华成为法规条文,以指导下一步的实践。2019年7月,湖北省修订后的《湖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作《条例》)颁布,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但仅有一部《条例》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规体系去具体实施《条例》的规定。2.构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对于加强“健康湖北”建设,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具有推动意义。在2017年实施的《“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作《方案》)中,提出了“加强健康法治建设”的措施,要求“加强基本医疗卫生、中医药、计划生育、精神卫生、公共场所控烟、爱国卫生工作等重点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健全健康领域标准规范和指南体系,力争到2030年,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就有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此《方案》还提出“中医药传承创新”行动,体现出中医药对于提升人民健康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要把这些传承创新中医药的举措落地,最好的办法是制定相关法规规章,依法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推进“健康湖北”的建设。中医药具有“简、便、效、廉”的特点,这是中医药相比西医药的优势所在。正因如此,它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养生保健、“治未病”、慢性病、老年病防治的需求,在极大程度上,可以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但实务中,中医药在基层的服务状况却不尽如人意,故当通过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来对基层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开出中医药的解决方案——可以通过中医药地方性立法,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和改善基层中医医疗服务,如增加中医药的投入、补贴中医医疗机构、吸引中医药人才、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的教育和宣传普及等等,把这些措施用立法的方式加以固定,为这些措施的具体实施提供法治保障。3.构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湖北省中药产业的稳健发展。湖北省有着较为丰富的中药资源,中药与中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中药的质量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中药材是否地道、种植环境是否适宜、种植过程是否规范、是否有污染等等。因此,要加强中药种植、采收、加工、产地、流通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治理不合格的中药。近年来,湖北省的中药产业迅速发展,培育了一批深受患者喜爱的中成药产品。为了更好地保护湖北省的中药资源和药材质量,扶持区域中药企业更好地发展,促进企业市场化、规范化运营,培育出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中药产品,通过中医药地方性立法是必由之路。4.构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是湖北省应对中医药发展难题和困境的需要。目前湖北省中医药发展虽然势头良好,但依然有些问题亟待改进。例如,中医药管理体制不健全,许多县级以下中医药管理部门缺位,中医药政策在基层执行困难;中医药在社会上的整体认同还不够;由于中医药的标准体系不完善,中医药走向世界还有一定的技术和法律上的壁垒,等等。这些问题要得到解决,除了中医的技术因素外,就是还需要从法规上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设置基层政府的中医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扩大中医药的社会影响力。三、借鉴其他省及市中医药地方立法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湖北省的地方性中医药立法,可以借鉴其他兄弟省及市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一)关于中医医疗机构设置的立法经验《湖北省中医药条例》对中医医疗机构进行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只是一个整体要求,要真正具有很强的实际可操作性,还需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1.有的省及市对中医医疗机构及病床数量进行了具体规定。如《上海发展中医条例》在这方面作了硬性规定: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政府设置的独立的中医医院或中医门诊部不得少于一所。③又如《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④。深圳市和黑龙江省也对综合医院中医病床数作了比例上的规定:或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数量进行了硬性规定,或对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和综合医院的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的比例作了硬性规定。2.有的省及市对设立中医馆和坐堂医诊所进行了规范。如《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发展条例》首次规定了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中医馆是指为顾客创造古色古香仿古的就医环境,采用以中医望闻问切的诊断方法、以中药饮片及其各种中药制剂剂型以及中医传统外疗等中医特色诊疗方式方法为慢性病、疑难病、复杂病、亚健康患者提供诊疗和调补的、集中医药预防、医疗、保健、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中医医疗机构。坐堂医是指在中药店中为患者诊脉看病的中医大夫,坐堂医诊所就是开在中医店中的中医诊所。2001年,坐堂医退出舞台;2006年,深圳首次允许坐堂医的实际存在,并在当年纳入了《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的立法计划。[2]深圳市于2011年制定了《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除了深圳市外,四川省和黑龙江省也规定了中医馆和坐堂医诊所的合法地位。3.有的省及市对设置中医医疗机构作了补偿机制的规定。如《四川省中医药条例》规定:建立政府对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也规定建立对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助补偿机制,制定资助补偿办法。这种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是非常合理的。目前,中医与西医差别较大,从各方面都显示出西医的优越性,中医留不住人才,而没有人才,就没有中医的未来。补偿机制的设立,有利于中医与西医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便证实了中医药的重要性,其与西医相比并不逊色,在防控传染病方面有着独到的优势,应当与西医平起平坐。毫无疑问,这次疫情后中医药的发展将会更好。为了扶持中医药的发展,国家和地方应当建立给予中医药机构的补偿机制。(二)关于中医医疗质量监控制度的立法经验上海市关于中医药立法最具特色的是关于中医医疗质量监控制度的规定——《上海市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制定这一规范的目的,是“为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并“逐步建立与完善上海市中医质控网络和标准体系,实现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不断改进中医药服务质量,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其中医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即上海市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指导委员会、上海市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专业质控组,且每个层面的机构分别规定了其职责范围,以及其运行管理的各项规范。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监控,对于提升中医药的可信度,弘扬中医药具有重大意义。(三)关于中医药人才培养问题的立法经验中医药的传承与发展及其竞争力,关键在于人才培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中医药教育几乎都做了相关规定,包括中医药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除了普及的、大众化的教育之外,每个学科的发展都需要拔尖、领军人才来带动,中医药学科也不例外,应当高度重视中医药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引进优秀人才。人才薄弱是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基层和顶尖人才。高级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中医药实力和影响力的标准。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法规虽然都规定了中医药人才的培养,但在如何培养中医药拔尖领军人才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这一方面江苏省首开先河,江苏省于2009年制定了《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对中医药人才培养作了详细的规定,意在培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创新思维的高端人才。⑤该办法具体规定了申请的条件、评审程序、培养方式、培养经费、管理与考核等内容,对中医药高端人才的选拔和引进、培养进行专门立法,这是打造中医药人才高地、促进中医药学科发展、传承和创新中医药的重要保障。江苏省的立法经验值得湖北省借鉴。(四)关于中药保护与发展问题的立法经验关于中药资源保护的地方性立法规定,当推《广东省岭南中药保护条例》。该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由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国家《中医药法》出台后首个施行的地方性中医药法规。该条例由省人大进行立法,其规范层次与地方性中医药条例相同。该法规率先在全国对中药材进行了立法保护,首创性地推出了符合广东地方实际且颇具特色的一系列制度,可谓是开了保护中药材地方性立法之先河。其亮点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岭南中药材实行动态保护,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岭南中药材保护实际需要,对符合广东道地特征的中药材经过统一遴选增加新的保护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目录予以公布;第二,为了保证条例通过后的保障经费落实,省政府将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使该条例的实施具备了重要的基础和条件;第三,支持行业组织设立专门的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培育岭南中药材知名品牌。⑥湖北省与广东省有着类似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条件,可以借鉴广东省的立法,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湖北省中药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四、构建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思考与建议湖北省中医药法规体系,应当以《湖北省中医药条例》为核心法规来构建,包含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西医协同、中医药对外交流以及民族医药发展等方面,因湖北省有土家族聚居区,土家族医药的传承与发展也应当受到重视。这个体系应当是开放的,随着中医药的发展会有更多的内容不断充实这个体系。目前,应当在借鉴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医药法规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并完善湖北省各项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一)在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上湖北省当具有的理念1.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必须依法进行。地方性法规是在宪法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位阶下的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同时,作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的《湖北省中医药条例》,是一部总体性的法规,也是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须以《中医药法》和《湖北省中医药条例》为依据。《中医药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在中医诊所备案制度、中医药专长人员考评方案、中医养生保健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或准备进行专门立法规制,除了《中医药法》中明示国家中医药部门将制定规章的情形之外,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亟待后期立法来填充,这也给地方立法留下了较为广泛的空间。[3]目前,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就要着眼于这个空间来研究制定湖北省的中医药法规。2.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应有突出中医药特色和地方特色的观念。中医药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色,中医药根植于东方文化,讲究整体观、系统观,注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西医根植于西方文明,注重解剖、生理、病理等,直观、精确是其特色,二者理念不同,思维和观念不同,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医学体系,不宜用西医药的发展规律和管理方式来约束管理中医药,中医药法规的制定也要遵从这些规律。同时,作为湖北省的地方性法规,也必须结合湖北省的“省情”,突出湖北省发展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湖北省是一个中医药大省,有良好的中医药发展基础和丰富的中医药资源,应当充分发掘中医药发展的潜力,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灵活而富有创造性地、最大限度地扶持地方中医药发展。3.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应当强化凸显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意识。中医药管理的短板在于地方而不是中央。中医药管理机构在地方的设置目前还没有到位,很多省份还没有专门的中医药管理机构,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也就无法落实。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时需要建立并强化地方中医药管理机构的职责,以确保将发展中医药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4.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应有注重加强风险防范的思想。整体上讲,国家对中医药的发展是采取宽松政策的,但是,由于中医药本身的特性和用于人体健康的目的,中医药对于人们健康的风险始终不可忽略。在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对可能发生风险的处置与防范,[4]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医药的效用。(二)构建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建议1.涉及中医药服务方面的法规、规章。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中医诊所的备案、中医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规范化管理等国家层面已经进行了相关立法,可以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但是有些方面如中医服务质量、中医补偿机制的设立、中医养生、预防和保健等方面的规范,国家层面并未进行立法,而这些都是事关湖北省中医药发展前景和发展质量的法规规章,如前所述,关于中医药质量监控、坐堂医等,有其他省份进行了相关立法,湖北省可以借鉴。例如,可以参照上海市的做法,对于中医药服务质量的监控进行专门立法;又如,可以参考深圳市关于坐堂医的规范进行立法。对于中医补偿机制的立法,可以参考四川省、深圳市的做法。对于中医养生保健方面的立法,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201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对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提出了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及服务内容等政策要求,湖北省可以在这方面进行立法尝试。2.关于中医药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的法规。中医药法律法规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必须要有中医药职能部门履行相应的职权职责。目前,我国的中医药管理体制仍然不够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高位截瘫”,省级以下的中医药管理机构大多数没有独立地位,专门负责的人员也很少。因此,必须进行各层级的中医药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建立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必须保障机构的基本工作条件和所需经费。同时,也要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因为在放松中医药规制的同时,更加需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完善监督制度和监督措施,并以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3.涉及中药保护的法规。中医与中药密不可分,中医的疗效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中药的质量。中药好,中医才能很好地发挥治病救人的功效。因此,中药保护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层面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颁行至今近30年了,虽旨在保护中药品种,但对于其他方面,缺乏相关规定。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可谓独树一帜,对于湖北省的立法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湖北省的中药保护应当包括把控中药的种植养殖、农药、肥料投入、采集、流通等过程、保护优质野生中药资源、建立道地中药材的评价体系、保护道地中药材知识产权、加强道地中药材质量监测以及保护中药饮片的传统炮制技术与工艺等,可以对以上诸多方面逐步进行立法。4.涉及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的法规。这方面的法规关系到中医药事业的发扬光大、后继有人的问题。关于传承方面的规范应该是比较富有特色的,因为各个地方的中医药历史发展不同,留存下来的中医药文化无论是内容、种类还是数量,都会有所差别,可以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易于实施的措施和方案。关于创新方面的规范,毫无疑问也应该是各富特色的,否则就违背了创新的本意。5.涉及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的法规。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律,注重师承教育方式,[5]从普及中医药常识、中医药教育成为义务教育内容、提升和完善师承教育方式、选拔培养中医药领军人才、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人、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立法。《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等地方性规范值得借鉴。6.涉及中西医结合与协同的法规。《中医药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中西医协同在医疗实践中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西医结合与协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挽救了无数患者的生命,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和认可。如何促进中西医协同或许会是未来中国医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研究和实践领域。在没有国家立法的前提下,地方性立法可以进行尝试,为进一步立法提供条件。7.涉及中医药对外交流的法规。这次新冠疫情在世界各国迅速蔓延,中国及时派出了外援专家组,把中医药带到了这些国家,取得了良好的疗效。现在许多国家都在抢购中药进行预防或治疗,世界对中医药予以广泛认可。我们要加快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也需要制定这方面的法规作为保障。8.涉及民族医药特别是土家族医药的法规。土家族是湖北省的主要少数民族,其民族医药历史悠久,现在却面临着失传的危险。采取措施挽救、保留及发扬土家医药是振兴民族医药的必要举措,对保护土家族医药进行相关立法也是目前构建湖北省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的重要任务。五、结语湖北省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体系,其根本目的是为该区域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这个法规体系应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湖北省中医药事业的继续发展,这个体系应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注释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②参见《关于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的通知》,其具体要求是:第一,要高度重视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把做好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作为依法支持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中医药法》为纲,加快建立健全地方性中医药法规及相关制度,推动地方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认真抓好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制度制修订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当地立法部门依据《中医药法》制定或修订中医药地方性法规,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第三,切实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可见,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是实施《中医药法》的抓手。③参见《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六条: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政府设置的独立的中医医院或中医门诊部不得少于一所;并规定综合医院应当开设中医科室,并设置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中医急诊。④参见《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药房,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⑤参见《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第五条:培养既具有战略思维和组织才干,又具有深厚的中医药理论功底,能把握中医药发展规律,掌握现代科学研究方法的中医药研究型学术带头人,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性思维、学术技术精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和治未病等方面具有显著工作绩效和能力、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新一代中医药学科综合型、创新型人才。⑥参见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岭南中药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发布。参考文献[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建立健全中西医协作机制的通知[EB/OL].(2020-2-12)[2020-5-17].http://www.xin?/health/2020-02/12/c_.htm.[2]张永超.“坐堂医”开禁?深圳中药店首尝螃蟹![N]医药经济报,2006-08-30.[3][4]张博源.中医药地方立法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建设[J].地方立法研究,2018(2):114-126.[5]陈冰.《中医药法》颁行背景下的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浅析[J].医学与法学,2017(5):53-56.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网址: http://www.zgzyyxdycjy.cn/qikandaodu/2021/0128/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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